(2014)蕉执行字第3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登捷与林秀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登捷,林秀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行字第387-2号申请执行人陈登捷,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林秀贞,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蕉执行字第38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林秀贞坐落在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后岗立业新村C幢2-2号某室、杂物间某房产,现因被执行人林秀贞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秀贞坐落在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后岗立业新村C幢2-2号某室、杂物间某房产的查封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代理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