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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徐淑连、徐彦与徐彦、徐升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淑连,徐彦,徐升,徐启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徐淑连。委托代理人陆兴。被告徐彦。被告徐升。被告徐启。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淑连诉被告徐彦、徐升、徐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淑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淑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