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徐淑连、徐彦与徐彦、徐升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淑连,徐彦,徐升,徐启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徐淑连。委托代理人陆兴。被告徐彦。被告徐升。被告徐启。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淑连诉被告徐彦、徐升、徐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淑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淑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