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03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高兴宇与金城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兴宇,金城出版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03874号原告高兴宇,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伍德静,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泽路2号院(东区)14号楼1-4层E-1401。法定代表人王吉胜,社长。委托代理人陈鹰,北京陈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兴宇与被告金城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高兴宇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兴宇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兴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高兴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倚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