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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03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高兴宇与金城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兴宇,金城出版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03874号原告高兴宇,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伍德静,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泽路2号院(东区)14号楼1-4层E-1401。法定代表人王吉胜,社长。委托代理人陈鹰,北京陈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兴宇与被告金城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高兴宇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兴宇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兴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高兴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倚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