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有虎与被执行人孙建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有虎,孙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吴有虎,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孙建明,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吴有虎与被执行人孙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永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有虎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9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孙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有虎劳务费6000元。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后经督促,被执行人孙建明于2015年2月16日交清全部案件履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执字第52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生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