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宛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因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30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卧龙路。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张某某,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南,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华后街。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协商解决,原告王某某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凤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