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因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30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卧龙路。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张某某,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南,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华后街。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协商解决,原告王某某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凤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