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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太民一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夏XX诉崔XX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太民一初字第00041号原告:夏XX,女,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XX,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XX与被告崔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XX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学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