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裘某,农民,家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曾因盗窃于2014年7月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月13日下午,被告人裘某窜至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安村村曹安路2号姜某家,翻墙进入,在二楼卧室的衣柜内窃得人民币700余元。2、2014年2至3月的一天,被告人裘某窜至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曹宅村三点金房里巷41号杜某家,爬窗入室,在一楼房间的衣柜内窃得人民币1000余元。3、2014年5至6月的一天,被告人裘某窜至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邮政局对面二楼方惠春家,爬窗入室,在房内柜子上窃得硬盒中华牌香烟2条。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900元。4、2014牛按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裘某窜至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曹宅村五点坦溪西路156号王伟平家,翻墙进入,在房间内窃得人民币1000余元以及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3508元。案发后,被告人裘某的亲属已向被害人退赔了所有赃款,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裘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裘某的户籍证明;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收条;被害人姜某、杜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裘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