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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威平与被执行人苑芳、张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5)昆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王威平,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苑芳,女,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张香云,女,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26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王威平与被执行人苑芳、张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同意和解解决已生效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26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山审判员  戴俊玲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晋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