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兰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兰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53号原告徐某某,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被告兰某甲,女,2006年4月16日出生。系徐某某之女。法定代理人兰某某,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系兰某甲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兰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兰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兰某某找不到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兰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兰某某找不到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兰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华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淑 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