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信法民二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李建荣与李成佳、李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荣,李成佳,李大海,信宜市益顺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信法民二初字第244号原告李建荣,男,(身份证号码:×××0833),汉族,信宜市竹山建荣饲料店的经营者,住信宜市.委托代理人李创彬,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能。被告李成佳,男,汉族,系信宜市××专业合作社的社长,现住信宜市。被告李大海,男,成年人,汉族,现住信宜市.被告信宜市益顺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信宜市。法定代表人李成佳,该合作社社长。原告李建荣诉被告李成佳、李大海、信宜市益顺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彭秋香独任审判,后因需要对被告李成佳、信宜市益顺养殖专业合作社采取公告送达,本案于2015年9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创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成佳、李大海、信宜市益顺养殖专业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荣诉称,原告与被告是生意合作关系,原告是经营饲料生意的个体工商户,被告李成佳是经营信宜市益顺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老板,原告为被告的合作社提供饲料。饲料款项时支时欠,在2012年10月12日结算时,确认被告从2011年8月10日至2012年5月14日拖欠原告饲料款项57000元,并为此立下欠条,承诺在2013年6月还款一半,余下款项在2013年12月还清。原告考虑到双方是生意合作关系,并且有被告儿子李大海作担保,同时被告又经营有合作社公司,于是答应了被告的请求。但是被告不守信用,在写下欠条后没有按时还款,经原告多次请求,也拒不清偿债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合法原则,并且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被告李大海是被告李成佳的儿子,其作为此债务的担保人,对该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李成佳购买的饲料是用于被告信宜市益顺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是该饲料款项的实际受益人,该债务也是因此而引起的,因此被告信宜市益顺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对此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三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债务54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直至全部清偿债务为止。二、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对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李建荣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2、《欠条》复印件一份、李成佳还款记录复印件一张。3、信宜市益顺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税务登记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开户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4、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复印件一份。被告李成佳、李大海、信宜市益顺养殖专业合作社不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均没有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由于被告李成佳、李大海、信宜市益顺养殖专业合作社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且无影响证据证明效力的因素,原告也保证其证据的真实性,故应视为被告李成佳、李大海、信宜市益顺养殖专业合作社对原告提供的上列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信宜市益顺养殖专业合作社属于股份合作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李成佳,经营范围为养殖、销售:生猪、家禽、鱼,种植、销售:花卉。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原告李建荣是信宜市竹山建荣饲料店的经营者。李成佳曾多次到原告李建荣经营的信宜市竹山建荣饲料店购买饲料,经双方结算,被告李成佳于2012年10月12日立据《欠条》一张给原告李建荣收执,该《欠条》写明:“李成佳于2011年8月10日至2012年5月14日止欠到李建荣的饲料款伍万柒仟多元,定于2012年12月30日前还清,如果不按期还此款,则按利息计算。2013年6月份最少还款一半,余欠款不得超过2013年12月(贰零壹叁年拾贰月),如果再不还清此款,按此款加罚30%/每天。附注:所欠款以欠款簿李成佳本人签名为准。欠款人李成佳。负责监督人李大海。2012年10月12日立据。”被告李成佳于2013年2月2日至同年6月8日间一共偿还了饲料款3000元给原告李建荣。之后经原告李建荣多次追讨,被告李成佳也没有偿还拖欠的饲料款给原告,原告李建荣于2015年8月20日起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称中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庭审中,原告李建荣称被告李成佳曾口头说是代表信宜市益顺养殖专业合作社来购买饲料的,但当时原告有疏忽,所以没有叫李成佳盖上信宜市益顺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印章。同时原告还称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的起诉日是指2015年8月19日。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就涉案《欠条》所拖欠的饲料款与原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是谁?二、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债务54000元及从起诉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关于就涉案《欠条》所拖欠的饲料款与原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是谁?原告李建荣称就涉案《欠条》所拖欠的饲料款与其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是信宜市益顺养殖专业合作社。由于信宜市益顺养殖专业合作社属于股份合作企业,从《欠条》的内容上看,首先欠款人栏只有李成佳的名字,信宜市益顺养殖专业合作社并没有加盖印章,其次《欠条》中也写明是李成佳于2011年8月10日至2012年5月14日尚欠到李建荣的饲料款伍万柒仟多元。再者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信宜市益顺养殖专业合作社对涉案《欠条》所拖欠的饲料款予以确认并愿意承担偿还责任。因此,李建荣主张就涉案《欠条》所拖欠的饲料款与其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是信宜市益顺养殖专业合作社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从原告提供的《欠条》内容上看,只能确认是被告李成佳拖欠原告的饲料款,即就涉案《欠条》所拖欠的饲料款与原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是被告李成佳。关于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债务54000元及从2015年8月1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被告李成佳尚欠原告的饲料54000元有被告李成佳立具的《欠条》及原告自行书写的李成佳的还款记录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成佳没有按《欠条》中约定的期限还清饲料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成佳偿还拖欠的饲料款54000元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建荣与被告李成佳在《欠条》中约定了若被告李成佳在2013年12月前未还清此款的按此款每天加罚30%,因此在被告李成佳未在2013年12月前还清涉案《欠条》拖欠饲料款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李成佳从2015年8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如前所述,由于立具涉案《欠条》的欠款人是李成佳个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信宜市益顺养殖专业合作社对涉案的债务予以确认并愿意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信宜市益顺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担涉案债务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起诉主张被告李大海是涉案债务的担保人,由于《欠条》上注明被告李大海是负责监督人,负责监督人与担保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等同。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李大海是涉案债务的担保人并要求其承担涉案的债务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虽然被告李成佳、李大海、信宜市益顺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庭缺席,但案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成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尚欠的货款人民币54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算至付清该欠款为止)给原告李建荣。二、驳回原告李建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990元(原告已交纳),均由被告李成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秋香审 判 员  万彩凤人民陪审员  巫仙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瀚丹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