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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5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淑辉、何敏申请执行四川星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辉,何敏,四川星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519-8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辉。申请执行人何敏。被执行人四川星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武劳人仲裁字(2014)第1897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1月7日受理李淑辉、何敏申请执行四川星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武侯执字第519-5号执行裁定,依法将四川祥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四川省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迁建项目应该支付给案外人张���平、成都市鑫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该款项中张树平有应支付给被执行人四川星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款项)限额60万元予以冻结。现因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足额扣划至本院,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四川省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迁建项目应该支付给案外人张树平、成都市鑫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该款项中张树平有应支付给被执行人四川星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款项)限额60万元的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