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谭亚兰与重庆帝景摩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亚兰,重庆帝景摩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1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亚兰,女,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帝景摩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4612-9。法定代表人张国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惠静,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洪涛,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谭亚兰与被上诉人重庆帝景摩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南法民初字第05130号民事判决。谭亚兰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谭亚兰于2015年1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亚兰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亚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17元,减半收取759元,由上诉人谭亚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仕琼代理审判员 夏兴芸代理审判员 芦明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献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