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醴法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马某、胡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胡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醴法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浙江省永康市。2014年4月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醴陵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同日由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辩护人许征鹃,湖南楚风律师事务所��师。被告人胡某某,男,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湖北省仙桃市。2014年4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醴陵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同日由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建龙,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胡某某及其各自辩护人许征鹃、陈建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份起,被告人马某在他人手中以6万元的价格购得“www.yoyoqipai.com”悠游棋牌赌博游戏网站,���了发展游戏玩家,又投入10万元购买了新版本的游戏程序,开设“金鲨银鲨”、“飞禽走兽”、“哪咤闹海”、“大圣闹海”、“癞子斗地主”、“水果乐园”、“港式五张”等游戏方式供游戏玩家参与赌博,该网站以从游戏中抽水、出售和回收虚拟游戏金币两方面营利。虚拟游戏金币一方面可以通过网站进行直接充值,100元人民币购买220万虚拟游戏金币,另一方面被告人马某发展银商,以6-7折的价格出售虚拟游戏金币给银商,由银商向游戏玩家出售和回收虚拟游戏金币。银商从被告人马某处购买价为60-70元人民币兑换220万虚拟游戏币,银商给游戏玩家的出售价为100元人民币兑换220万虚拟游戏币,回收价为230万虚拟游戏金币兑换100元人民币,银商以低买高卖方式赚取其中的差价营利。被告人马某在该网站创建了客服QQ群,(群号码“221031212”,群名“悠游千炮捕鱼1群”),QQ群中有1000多名群成员。此QQ群中有数名群管理员,且分工明确,有银商、接待、群管理人员。此QQ群为该网站玩家提供充退虚拟游戏金币服务,玩家在银商处购买虚拟游戏金币,进入游戏中赌博,赢到虚拟游戏金币后可以在银商处卖出虚拟游戏金币。被告人马某自己负责网站和游戏的维护,并联系胡甲某(在逃)负责招揽游戏玩家以及虚拟游戏金币的出售和回收,两人一起经营游戏网站1年多。胡甲某手中的虚拟游戏金币在被告人马某手中购买,马某在游戏后台将虚拟游戏金币转到胡甲某的游戏账号内,胡甲某则通过网上银行、易宝支付平台转现金给马某。截止2014年4月3日,被告人马某租用服务器以及广告费用花费二百多万元,胡甲某购买游戏虚拟金币通过各个银行转账给被告人马某二百余万元,通过易宝支付平台转账给被告人马某一百七十余万元。被告人马某共非法获利一百万元左右。2013年7月份,被告人胡某某通过胡甲某的介绍,进入“www.yoyoqipai.com”悠游棋牌赌博游戏网站担任游戏银商,被告人胡某某使用QQ(号码为896088327、昵称为“悠游银商一嘟嘟”)与游戏玩家聊天及交易虚拟游戏金币,QQ资料上个性签名为:24小时在线收售金币:出售100元-220w回收100元-230w。被告人胡某某还将本人的农业银行账号6228481618184910170、建设银行账号6217002720001653570、邮政银行账号6221505200011911569、工商银行账号6212261812003497879四个银行账号写在QQ资料里面,提供给游戏玩家以便虚拟游戏金币的交易。另外,被告人胡某某还用其父亲胡哲学的账号办了一张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卡号6215230010262070,专门用于回收“悠游棋牌”赌博游戏网站内游戏玩家的虚拟游戏金币。如果被告人胡某某需要购买网站内虚拟游戏金币,就会要胡甲某联系马某,胡某某主要是赚取虚拟游戏金币的差价营利。截止2014年4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银行、支付宝等支付平台共支付二百余万元给马某购买网站虚拟游戏金币,通过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回收网站内游戏玩家的虚拟游戏金币一百余万元。被告人胡某某共非法获利五十多万元。2014年2月19日,醴陵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在对醴陵市金塔网络会所的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人在网吧内上网时利用互联网进入“WWW.yoyoqipai.com”悠游棋牌赌博游戏网站内参与赌博游戏,该网站接受玩家投注、回收虚拟游戏币。醴陵市公安局经过审查后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进行侦查,涉案被告人马某、胡某某分别于2014年4月3日、4月4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马某涉案赌资人民币548200元,扣押被告人胡某某涉案赌资人民币29800元,冻结被告人胡某某涉案款项人民币307363.75���(户名蒋某某,农业银行账号:62284516180662233375),另被告人马某家属主动代其退赃人民币800000元,被告人胡某某家属主动代其退赃200000元。归案后,被告人马某、胡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上述事实的指控,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银行明细记录、网站截图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利用计算机在互联网上经营悠游棋牌赌博游戏网站,接受投注并发展银商向游戏玩家出售和回收虚拟游戏金币;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向游戏玩家出售和回收虚拟游戏金币,为赌博网站提供帮助及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两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且均系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对涉案扣押、冻结��物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某如实供述罪行,且案发后全部退赃,悔罪表现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冻结的蒋某某农业银行账号上的30多万元是蒋某某的合法收入,并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是从犯,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承认汇过赃款到其母亲蒋某某该农行账号,被告人胡某某的母亲蒋某某已书面表示自愿将公安机关冻结的307363.75元(户名蒋某某,农业银行账号:62284516180662233375)作为代被告人胡某某的退赃或执行罚金刑款上交国库。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ESUPAY(亿速卡盟)后台管理系统订单查询记录、胡某某的部分QQ聊天记录、嘟嘟银商银行明细记录、胡某某的QQ资料截图、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卡卡转帐记录、悠游棋牌网站截图、悠游千炮捕鱼①群QQ资料截图、涉案银行交易明细记录、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证人廖某、杨某、张某某、康某、杨某某、王某某、文某某、苏某某、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利用计算机在互联网上经营悠游棋牌赌博游戏网站,接受投注并发展银商向游戏玩家出售和回收虚拟游戏金币;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以非法获利��目的,向游戏玩家出售和回收虚拟游戏金币,为赌博网站提供帮助及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均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于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对其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胡某某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已退缴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公安机关已扣押、冻结的涉案赃款应当予以没收。两被告人均系初犯,结合其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两被告人均可宣告缓刑。故对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某如实供述罪行,且案发后全部退赃,悔罪表现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及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是从犯,如实供述罪行,部分退赃,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信。另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冻结的蒋某某农业银行账号上的30多万元全部是蒋某某的合法收入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但鉴于被告人胡某某的母亲蒋某某已明确表示将此款作为代被告人胡某某的退赃款或罚金全部上交国库,被告人胡某某也当庭表示认可,此款已无争议。根据被告人马某、胡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马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胡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公安机关冻结的蒋某某上述农行账号62284516180662233375存款中扣划,不足部分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对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马某��案赌资人民币548200元,被告人胡某某涉案赌资人民币29800元,以及被告人马某家属代其退赃款人民币800000元,被告人胡某某家属代其退赃款2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尹优龙审 判 员  陈水平人民陪审员  何亦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郭艳慈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