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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席某与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30号原告:席某,男,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凤阳三中教师,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周某,女,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诉被告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席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席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席某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