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席某与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30号原告:席某,男,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凤阳三中教师,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周某,女,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诉被告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席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席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席某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