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呼刑减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罪犯韩世和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世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减字第578号罪犯韩世和,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文盲,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19日以(1999)哲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世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9月12日交付执行。2001年8月14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6年11月10日、2009年6月12日、2012年1月13日、2013年9月1日,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满日期2018年2月13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于2015年1月29日以罪犯韩世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查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认为,罪犯韩世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3年5月、9月、2014年1月的改造考核中,累计记功3次。经审理查明,罪犯韩世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世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系病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韩世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瑞辰审 判 员  杨利民代理审判员  姜 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晓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