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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张为连、王平侠与被执行人王长松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为连,王平侠,王长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张为连,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王平侠,女,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王长松,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为连、王平侠与被执行人王长松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远人民法院(2013)怀民一初字第03686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王长松赔偿张为连、王平侠赔偿经济损失14269.6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传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