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6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华平与卢建国,重庆文翔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华平,卢建国,重庆文翔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60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平委托代理人周永国,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奇静,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建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文翔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经开区万东北路82号7-3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9123-2。负责人罗文翔,总经理。上诉人李华平与被上诉人卢建国、重庆文翔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綦法民初字第04691号民事判决,李华平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华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华平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华平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上诉人李华平负担,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海燕审判员 段晓玲审判员 苏致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全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