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二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179号原告(反诉被告):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海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龙海,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文,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反诉原告):王莉,女,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反诉被告)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四海物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王莉于2015年2月12日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永战适用简易程序合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四海物业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王莉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四海物业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及王莉自愿申请撤回反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王莉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永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晓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