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诉保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20-06-08

案件名称

曹成剑与赵红伟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成剑;赵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诉保字第0060号 申请人曹成剑,个体户。 被申请人赵红伟,村支书。 申请人曹成剑因被申请人赵红伟向其借款250000元,逾期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赵红伟转移财产,申请人曹成剑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红伟名下的房产一处。申请人曹成剑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曹成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赵红伟名下位于丰县凤城镇华地第一街区37号楼4单元102室的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仇星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