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调确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王XX、柴XX申请司法确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XX,柴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调确字第00022号申请人:王XX,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法定代理人:王云飞,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申请人:柴XX,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法定代理人:柴宗宗,男,198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申请人王XX、柴X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XX、柴XX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1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王XX于2015年2月11日一次性赔付柴XX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6000元;二、王XX与柴XX就此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心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邸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