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刑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272张 北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佳刑执字第272号罪犯张北,男,1993年3月11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籍贯黑龙江省勃利县,现在黑龙江省香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以(2011)桃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盗窃罪2012年9月6日经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以(2012)新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原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香兰监狱于2015年2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对罪犯张北原犯罪的审判,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张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劳动肯干,完成生产任务,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基本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月8日至2022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韶伟审判员 佟 毅审判员 周金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彩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