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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陈秀荣与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荣,路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97号原告:陈秀荣,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陈玉亮,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路强,男,199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陈秀荣与被告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秀荣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秀荣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秀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昭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