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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陈小霞与胡艳梅、陈亮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霞,胡艳梅,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陈小霞,女,1984年9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胡艳梅,女,1975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陈亮,男,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作出的(2014)庆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胡艳梅、陈亮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陈小霞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所有款项执行到位,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宁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