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陈小霞与胡艳梅、陈亮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霞,胡艳梅,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陈小霞,女,1984年9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胡艳梅,女,1975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陈亮,男,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作出的(2014)庆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胡艳梅、陈亮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陈小霞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所有款项执行到位,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宁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