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法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都建民与被执行人王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建民,王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法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都建民,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义刚,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都建民与被执行人王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王义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王义刚未能在指定期间履行,本院依法划拨王义刚银行账户存款38014元,支付都建民执行款37551元,扣缴执行费463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密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刚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韩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 员代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