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高红焕与梁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焕,梁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356号原告:高红焕。被告:梁标。原告高红焕为与被告梁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红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482.50元,由原告高红焕负担。审 判 员 屈柔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