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民初字第3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海林诉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合同施工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3708号原告王海林。委托代理人李敬从,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开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永,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垂书,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开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经济开发区第三工业园区北纵三路西奎河东。法定代表人张大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梅,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春祥,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林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得到妥善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王海林负担。审判员 李守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小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