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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国祥与被执行人肖昆、廖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祥,男,生于1952年9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大竹县人,务农。被执行人肖昆,男,生于1969年2月24日,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中江县人。被执行人廖洪梅,女,生于1973年7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无业。申请执行人李国祥与被执行人肖昆、廖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国祥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应受偿借款本金62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廖洪梅于2015年1月12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廖洪梅已于2015年2月12日按照协议自动履行5000元,下剩部分债务尚未履行完毕。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查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1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未受偿借款本金57000元及利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苟渠审 判 员  叶燕代理审判员  黄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