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贡显峰与秦道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显峰,秦道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881号原告贡显峰,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振,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道宇,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贡显峰与被告秦道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贡显峰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贡显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贡显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会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