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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贡显峰与秦道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显峰,秦道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881号原告贡显峰,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振,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道宇,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贡显峰与被告秦道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贡显峰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贡显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贡显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会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