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田永清与任雄、袁正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永清,任雄,袁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57-2号申请执行人田永清,农民。被执行人任雄,农民。被执行人袁正明,个体建筑业者。本院在执行田永清与任雄、袁正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正明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任雄主动与申请执行人田永清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祖鉴审判员 胡厚汉审判员 张晓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