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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田永清与任雄、袁正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永清,任雄,袁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57-2号申请执行人田永清,农民。被执行人任雄,农民。被执行人袁正明,个体建筑业者。本院在执行田永清与任雄、袁正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正明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任雄主动与申请执行人田永清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祖鉴审判员  胡厚汉审判员  张晓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