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洮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质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洮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质辉,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洮南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洮南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1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洮市检公诉刑诉(2014)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质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认为,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延期审理。审判长 李 晶审判员 邢国光审判员 林 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裴春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