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颜翠平诉被告吕春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翠平,吕春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797号原告颜翠平,住承德市。被告吕春友,个体工商户,住承德市。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颜翠平诉被告吕春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翠平撤回对被告吕春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5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