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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颜翠平诉被告吕春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翠平,吕春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797号原告颜翠平,住承德市。被告吕春友,个体工商户,住承德市。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颜翠平诉被告吕春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翠平撤回对被告吕春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5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