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孙某青与朱某民、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青,朱某民,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317号原告:孙某青,男,汉族,1959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朱某民,男,汉族,1953年3月2日出生。被告:朱某,男,汉族,29岁,住蒙城县城关镇金色家园北门西30米32栋1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青诉被告朱某民、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青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某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少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