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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叶国龙与朱龙、朱先明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国龙,朱龙,朱先明,续远花,天涯社区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292号原告:叶国龙,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陈贤斌,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龙,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朱先明,男,1964年7月6日出生,系朱龙父亲,住址。被告:续远花,女,1972年9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被告:天涯社区,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国龙诉被告朱龙等名誉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袁昌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5年2月16日,原告叶国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国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国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国龙负担。审判员  袁昌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来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