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金和抢劫罪,陈金和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金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951号罪犯陈金和,现在广西区桂中监狱服刑。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陈金和不服,提出上诉。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2日作出(2009)来市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818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金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4月1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区桂中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2015)减字第04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金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陈金和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金和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至2014年10月获奖励分88.7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陈金和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金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金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4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朝审判员 覃海用审判员 熊立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