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胡琳银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城东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琳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城东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48号原告:胡琳银。委托代理人:郑建荣,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城东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文山路552号。负责人:朱斌军,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琳银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城东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琳银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胡琳银已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琳银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干闻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建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