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02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胡春梅与陈世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梅,陈世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02689号原告胡春梅。委托代理人陈晓宇(受胡春梅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世杰。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瑞路555号宝锡大厦三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春梅与被告陈世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胡春梅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春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处分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胡春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