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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恢复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慕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慕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恢复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慕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慕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0)三民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2014年7月至12月小孩抚养费3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已按协议履行完本次义务,2014年7至12月抚养费3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恢复字第0001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