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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芳兴与被执行人朱名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芳兴,朱名登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朱芳兴,男,1948年7月13日生。被执行人朱名登,男,1989年11月11日生。申请执行人朱芳兴与被执行人朱名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朱名登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名登自动履行,已交纳了全部的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夏兆海代理审判员  彭鹏飞代理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