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华德与洪德刚、薛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德,洪德刚,薛新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696号原告:李华德,男,汉族,1941年6月5日生,住太和县。被告:洪德刚,男,回族,住太和县。被告:薛新平,男,197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李华德与洪德刚、薛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从容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时秀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