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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华德与洪德刚、薛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德,洪德刚,薛新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696号原告:李华德,男,汉族,1941年6月5日生,住太和县。被告:洪德刚,男,回族,住太和县。被告:薛新平,男,197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李华德与洪德刚、薛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从容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时秀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