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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叶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安徽省蒙城县人,无业,住蒙城县。因本案于2014年4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少明,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陈少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0日,被告人叶某在永嘉县江北街道沿河路罗浮中学附近摆设了5台电子游戏机供不特定的人员赌博,于当日下午被永嘉县公安局查获。民警现场查扣赌资人民币156元、疑似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5台。经鉴定,被查获的五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全部具有赌博功能,最终认定共有10个可进行赌博活动的基本单元。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1、叶某摆放赌博机的位置是由展销会安排的,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学校周边,针对的对象也并非学生,其摊位具有流动性;2、叶某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综上,要求对被告人叶某予以最大程度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0日,被告人叶某在永嘉县江北街道沿河路罗浮中学附近摆设了5台电子游戏机供不特定的人员赌博,于当日下午被永嘉县公安局查获。公安民警还在现场查扣赌资人民币156元、疑似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5台。经鉴定,被查获的五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全部具有赌博功能,最终认定共有10个可进行赌博活动的基本单元。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4月20日下午,永嘉县公安局江北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报喜鸟附近有人摆设很多赌博机。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在江北街道浦西沿河路上有多家摊位摆设有赌博机,叶某的摊位东侧为王家屿路、南临永嘉县罗浮中学、西侧为工业中学路的事实。2、检查笔录,证明民警在叶某的摊位内查获两台绿色和两台黄色的“拉牛机”,以及一台黄色的“捕鱼机”。3、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已将查获的游戏机和156元人民币予以扣押并收缴的事实。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永嘉县罗浮中学位于瓯北浦西村的事实。5、永嘉县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证明涉案游戏机全部具有赌博功能,最终认定一共有10个可进行赌博活动的基本单元。6、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明被告人叶某已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天的事实。7、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叶某的归案情况。8、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叶某的身份情况。9、被告人叶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叶某的辩护人提出叶某摆放赌博机的位置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学校周边,针对的对象也并非学生的意见。经查,根据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以及被告人叶某的供述,涉案摊位设在学校附近,其摆设的赌博机供不特定人包括学生前来赌博是客观事实,辩护人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中小学附近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新清人民陪审员  徐玉龙人民陪审员  谷作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茜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