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862号原告张×,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被告韩×,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