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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862号原告张×,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被告韩×,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