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合肥仰信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通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71-1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仰信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通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271-1号原告:合肥仰信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维定。委托代理人:郑立胜,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通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仰信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通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仰信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安徽省通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万元,并已提供其所有的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仰信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财产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法对其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合肥仰信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皖AY****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孙宗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戚冠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