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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合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合民初字第16号原告周某某,男,广东省化州市人。被告袁某某,女,广东省化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经双方通过自行协商,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行撒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剑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