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合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合民初字第16号原告周某某,男,广东省化州市人。被告袁某某,女,广东省化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经双方通过自行协商,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行撒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剑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