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海山与广州娇兰佳人化妆品连锁有限公司星城分店、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山,广州娇兰佳人化妆品连锁有限公司星城分店,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70号原告:张海山,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广州娇兰佳人化妆品连锁有限公司星城分店,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金常华。委托代理人:李桂心,联系地址同上。被告: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张彦红。委托代理人:李桂心,联系地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山诉被告广州娇兰佳人化妆品连锁有限公司星城分店、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海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