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左民一嘉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阿拉善左旗农牧业发展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诉贡格日扎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左旗农牧业发展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贡格日扎布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民一嘉初字第378号原告阿拉善左旗农牧业发展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黄天兵,该委员会主任。被告贡格日扎布,男,系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在受理原告阿拉善左旗农牧业发展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诉被告贡格日扎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拉善左旗农牧业发展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云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道尔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