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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赵燕与太原市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燕,太原市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赵燕,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干部,住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太原市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风东街山西科技传媒大厦8层,注册号140106200021118。法定代表人贾汉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4)迎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市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人民币三万一千零七十九元七角八分(含本金三万、案件受理费七百一十九元、执行费三百六十元七角八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玉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