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乐商初字第0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常州市产明物资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飞浪泵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产明物资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飞浪泵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商初字第00014-2号原告常州市产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花园路66号。法定代表人胡产明。委托代理人韩友维,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飞浪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常阴沙农场红旗镇。法定代表人陈世章。委托代理人刘明君、高飞龙,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产明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飞浪泵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产明物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2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322元,由原告常州市产明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