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任福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157号原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环山路111甲-1号。法定代表人:丑述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艾智慧,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系鞍山市铁东区常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铁东四道街26号-400。被告:任福盛,男,满族,1962年11月3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工人东街2号-300。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福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福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海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董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