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崔介友与崔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介友,崔永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738号原告:崔介友,男,汉族,1967年6月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崔永建,男,汉族,1979年11月2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受理原告崔介友与被告崔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介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又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