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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崔介友与崔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介友,崔永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738号原告:崔介友,男,汉族,1967年6月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崔永建,男,汉族,1979年11月2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受理原告崔介友与被告崔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介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又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