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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行与廖剑峰、江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行,廖剑峰,江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行,住所地池州市东至县。负责人:潘宜忠,行长。被执行人:廖剑峰,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江冰,女,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行与廖剑峰、江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廖剑峰、江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剑峰、江冰银行存款2332523.34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光氢审 判 员  余加胜代理审判员  祖国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童枞珍 来自